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对各行各业都产生了不同层面的影响,本文就施工企业如何防范疫情产生的法律风险,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以供参考。
一、合同履约风险
本次疫情导致的管制性封锁、人流自主性隔离,各企业的经营、运转不同程度受限,各类供货合同、服务合同、建设施工合同、运输合同等的正常履行受到阻却。在此情况下,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一方可能有延期履行或合同变更、解除的诉求,另一方相应地有保障权益、及时止损的考虑。
应对措施:
如因本次疫情确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企业可援引“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或合同条款,主张解除合同、免除部分合同责任或待不可抗力经过后继续履行合同,但须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 及时通知对方
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不同于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其发生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7.2款的约定,承包人还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同时,承包人应及时审查双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包括施工合同中是否有关于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和后果的明确约定;施工合同中对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损失与费用损失的索赔程序是否有约定;施工合同中是否已设置人工、材料、设备调整价格的机制等。
2. 积极主张损失,做好索赔筹划
注意收集和保存关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证明文件,如地方(含工程所在地、企业所在地、工人/材料来源地等)政府关于延期复工、暂停开工以及其他相关防控措施的文件;地方住建部门或卫生部门关于延期复工、停止开工以及其他相关防控措施的文件;主要原材料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供应的证明资料;工地工人因疫情不能返回工地的情况等。
3. 妥善履行减损义务
在本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承包人有权要求免责、顺延工期,但也仍有义务要采取措施避免工期的进一步延误,避免扩大损失。如及时变更项目实施方案,从疫情影响不严重的地区重新采购设备材料和招聘劳务人员等,以适当履行减损义务,否则因此扩大的损失将可能将由建筑企业自行承担。
二、企业复工风险
施工行业用工特点为劳动力密集及其流动性大,而且空间往往是开放式的。一线工人往往来自全国各地,且分工种短期流水作业的进出现场。即使是在工程现场时,施工企业也无法进行封闭式管理,面临着工人就近使用工程所在地附近的公共生活配套,而无法像制造企业提供公共生活配套。
在疫情面前,劳动力密集且流动性大的特点是施工企业的致命弱点,因此,工程项目复工的疫情风险比其他行业更高,承担的代价也是非常大的。
应对措施:
为应对疫情对施工企业停复工的影响,施工企业可采取如下措施:
1. 按规停复工,履行防控职责
在开复工前应当遵守建设工程项目属地政府的停复工规范要求,核查是否实质具备开复工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开复工所需的劳务人员、材料设备;项目管理人员是否能正常上岗;工人以及管理人员是否按照政府规定在开复工前采取了相应的防控隔离等措施;防控物资是否已准备等。
待实际开复工后,施工企业仍须按照属地政府的要求做好疫情排查和员工宣传、教育和防控工作,强化外来人员管控、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建立应急处理工作机制等。
2. 按规定发放工资,做好工资筹划
对于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发放问题,人社部于2020年1月24日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企业资金链风险
基于新冠肺炎疫情对建设项目回款及施工成本增加的影响,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问题将加剧,进一步增加财务成本以及逾期还款的违约风险。
应对措施:
1. 申请减免或缓缴各项费用
2020年2月1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即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上述三项费用;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
同时,国务院常务会议还确定了企业可在6月底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鉴此,建议施工企业可关注当地出台的相关配套政策,及时申请减免社保费及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经营成本。
除上述社保费减免外,施工企业可根据当地政府出台的政策,结合自身企业性质及租赁的经营场所情况确定是否可以申请租金减免、工地补贴、延期纳税、税收优惠等,具体政策有广东省“惠企20条”、深圳市“惠企16条”、福田区“惠企11条”、福田区住房建设领域“惠企八条”。
2. 申请各项金融优惠政策
2020年2月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提出国家将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并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
各地也出台了相应的金融政策帮助企业度过疫情期间的生产经营困难,施工企业积极了解当地的金融优惠政策,结合自身生产经营需求,申请相应金融优惠政策,顺利度过本次疫情危机。
四、公益性捐赠潜在法律风险
在全国齐心抗击疫情之际,各行各业纷纷捐款捐物,驰援疫情防控工作,履行社会责任。但须确保捐赠行为符合企业内部制度和外部法规,以避免风险和纠纷。
企业公益性捐赠中的潜在法律风险:
1. 如企业公益性捐赠的承诺不能按时兑现,则依照《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救灾捐赠受赠人除有权依法追要捐赠款物,还可向社会进行公告说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在企业的公益性捐赠行为与债权人具有利益冲突时,存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风险。在财产未实际交付,债权人当然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捐赠行为;在财产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则不具有撤销的条件。
应对措施:
1. 依法履行捐赠协议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
2. 加强对外捐赠行为的规范管理
加强对外捐赠行为规范管理,规范公益性捐赠的决策机制,根据自身经营实力和承受能力,确定对外捐赠支出的额度,有效维护股东权益,避免不当的债权债务纠纷。
五、诉讼活动法律风险
2020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专题会议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会议指出,要引导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诉讼、调解、信访,就近跨域立案,跨区域远程办理诉讼事项,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和律师参与诉讼;对开庭等活动原则上推迟,该延期审理的案件依法延期审理。
应对措施:
1. 注意诉讼时效
因本次新型肺炎疫情的发生以及事后采取的限制措施,可以将疫情及限制措施理解为不可抗力成为一种共识。如果企业就其债权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则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即由不可抗力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自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换言之,在因疫情引起的限制措施解除后六个月内,企业的诉讼权利都将受到保护。
2. 注意上诉期限
法律对上诉期限无任何可变性规定,且最高院暂未针对本次疫情中上诉期限的安排进行指示,故为避免因超过上诉期限而丧失上诉期,在出行受限的情况下,企业应及时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人民法院许可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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