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住建局下发通知,要求推进工程项目有序复工。
1、工程项目自查合格即可组织复工,并将复工自查情况报市、区工程监督部门。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尽快复工。
2、工期和费用:
◆ 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
◆ 因应对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应当顺延工期。
◆ 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用、材料价格变化等造成的费用调整以及其他损失费用,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调整。
◆ 复工后,应确保工程进度款及时支付到位。
3、已复工项目要对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日查日报”。
4、对不符合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要求的,要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对差距较大或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必须责令停工整改。
5、严格实行项目人员实名申报。各建设工程项目应逐个核实从业人员行动轨迹,精准排查健康信息,按照“一人一档”建立管理台账,并通过“深圳市实名制与分帐制管理平台”进行扫码实名申报,未经申报的人员,不得进场作业。
6、推行合并验收,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包含多个单位工程的,将各单位工程合并验收。
7、保证已复工建设工程项目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需要。
通知原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关于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科学有序复工的通知
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各成员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落实分区分级防控措施科学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深防疫指办〔2020〕10号)部署,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建设工程项目有序复工。市、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要结合辖区疫情防控实际,统筹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复工工作,支持和指导涉及疫情防控、应急抢险、城市运行、基本民生及重大活动等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尽快复工。建设工程项目经建设、施工、监理自查合格即可组织复工,并将复工自查情况报市、区工程监督部门。市、区工程监督部门应逐一同步进行现场检查。
二、确保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可控。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复工指引》(深肺炎恢复组〔2020〕4号)有关要求,做到“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全面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复工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督促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确保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可控。已复工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单位要按照要求对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日查日报”。
三、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承担首要责任,督促落实相关措施;施工单位承担直接责任,具体组织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监理单位要承担监理责任,跟踪检查相关措施落实到位。市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将监管力量下沉到一线,结合企业“日查日报”情况,实行网格化指导检查,与辖区卫生防疫部门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对不符合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要求的,要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对差距较大或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必须责令停工整改;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等社会资源力量,利用远程视频执法等信息化手段,加大监管频率,提高监管效能。
四、统筹协调疫情防控物资供应。建立疫情防控物资供应协调机制,市区疫后恢复组各成员单位应动态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物资需求及市场供应情况,协调物资保障部门加大保障力度,对涉及疫情防控、应急抢险、城市运行、基本民生、重大活动等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优先支持保障。同时发动企业、行业协会和社会力量拓宽社会采购渠道,建立信息沟通平台,共享供应资源。
五、积极引导建筑工人有序返岗。督促建设工程项目严格落实《深圳市各类用人单位落实疫情防控责任规范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工作指引》(深肺炎防控组〔2020〕25号)及相关文件要求,强化从业人员来深、上岗和日常管理;及时发布建设工程项目复工信息和用工需求,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协助劳务企业、作业班组与项目快速、精准对接;人力资源部门要统筹指导人力服务机构,加强劳动力供应信息发布,协助各单位缓解用工紧张难题,创造条件确保关键岗位工人安全返岗复工。
六、严格实行项目人员实名申报。各建设工程项目应逐个核实从业人员行动轨迹,精准排查健康信息,按照“一人一档”建立管理台账,并通过“深圳市实名制与分帐制管理平台”进行扫码实名申报,未经申报的人员,不得进场作业。市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密切关注申报动态,并按照相关要求对重点人员进行排查和安置。
七、统筹协调各类建筑材料供应。引导建筑企业拓宽采购渠道,充分运用互联网平台等多种方式发布建筑材料需求信息;市区疫后恢复组各成员单位应及时研判制约项目实施的材料供应瓶颈,积极协调相关行业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加大对疫情防控、应急抢险、城市运行、基本民生及重大活动等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省、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需求的支持保障力度;市区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应及时协调解决制约材料跨区域运输问题,推进运输企业复工复产,必要时发放全区域、全时段应急通行证。
八、推进预拌混凝土企业复工复产。市区住房建设部门应会同交通运输、水务、建筑工务等部门建立预拌混凝土需求信息互通机制,通过行业协会及时向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通报建设工程项目预拌混凝土(砂浆)需求信息。相关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根据需求安排复工复产,同时做好水泥、砂石等原材料采购工作,保证已复工建设工程项目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需要。
九、协调保障建筑废弃物处置畅通。按照已复工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废弃物处置需求,及时汇总相关配套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和运输企业信息。市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应建立联络机制,加快协调处理泥头车临时通行证办理;辖区防疫部门加强服务指导,积极协调推动相关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综合利用厂、海上外运设施以及运输企业尽快复工复产,解决废弃渣土外运等问题,满足复工工程项目建筑废弃物处置迫切需要。
十、简化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推行合并验收,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包含多个单位工程的,将各单位工程合并验收;轨道交通等线性工程包含多个标段的,将各标段合并验收,加快验收进度。推行联合验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与规划、消防、节能、特种设备等专业验收一并组织,发现问题应一次性告知并督促整改,减少验收次数。
十一、依法依规调整工期和费用。对受疫情影响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双方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不可抗力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因应对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应当顺延工期;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用、材料价格变化等造成的费用调整以及其他损失费用,合同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实事求是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调整。建设工程项目复工后,应确保工程进度款及时支付到位。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和费用调整可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十二、明确疫情防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建设工程项目(含国有资金投资和非国有资金投资)施工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因落实工地封闭管理、人员隔离观察、卫生消毒防控、日常监测排查等疫情防控措施产生的专项费用,由合同双方按实签证,列入工程造价,建设单位应确保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及时足额支付。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及时出台相关工作指引,指导疫情防控期间工期和费用调整以及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计列。市住房建设应会同交通运输、水务、建筑工务等部门结合我市工地安全生产、作业工人防护及环境卫生标准提升等工作要求,研究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相应费率。
十三、优化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定标程序。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指导招标人有序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和定标活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的方式组建评标委员会确有困难的,经招标人申请可以直接委托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评标;对符合条件的招标人,允许自行组织定标。充分发挥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优势,积极研究拓展线上评标、定标功能。
十四、健全“不见面”审批机制。各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对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备案、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审批(备案)事项实行网上限时办理,实现申请“零跑动”,审批“不见面”。同步开展网上咨询投诉和答疑解疑,及时回应企业诉求。
十五、建立企业疫情防控奖惩机制。对疫情防控保障到位且成效显著的以及参与疫情防控应急工程建设的企业,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履约评价中增加专项指标,适当给予加分;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中可适当提高等级,并积极协助企业解决疫情期间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对未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存在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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