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突出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引导全区企业有序开展复产复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6号)和《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文件要求,对2月9日后复产复工企业实施报备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01
企业复产复工的条件
除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以外,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 月9日24时。
企业在复产复工时要严格落实本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深圳市企业复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落实检疫查验和健康保护措施,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复产复工:
(一)防控机制到位
企业要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
(二)员工排查到位
1. 企业要组织对每一名员工的籍贯和14 天内去向进行排查。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建立重点监控类清单,并规劝留在当地暂不返深复工,鼓励员工延迟返深上班,具体情况要向主管部门和社区报备。
2. 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返厂返单位员工要排查其抵深时间。按规定完善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确保其隔离观察14 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
(三)设施物资到位
1. 企业要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购置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
2. 企业要落实隔离场所。设置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按照辖区街道办事处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四)内部管理到位
1. 企业原则上要实施封闭管理,人员进入本单位必须都要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办公场所,
2. 企业要每日对全体上班人员进行入厂、入单位前体温检测,在入口处使用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对所有进入企业的人员开展体温探测,并按规定上报复产复工人员情况、重点监控类人员情况、员工健康状况。
3. 企业要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及隔离区管控,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
(五)法律普及到位
在企业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炎的相关防控知识宣传专栏。利用各种显示屏宣传新型冠状病毒和冬春季传染病防控,消除群众恐慌,做好安全防控。对工作人员普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法律知识,关注国家、省、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有关疫情通报,遵循有关预防指引,不造谣、不传谣。
请各企业高度重视,根据《新型冠状病毒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相关法律规定汇编(专业版)》(https://wss3.cn/f/1oy0ike4mtn),做好防疫工作。对有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发烧发热等情况的人员,如有谎报、瞒报意见因不重视、不作为而引起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02
报备程序及受理方式
(一)报备程序
2月9日24时后,全区各类企业复产复工,要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须至少提前5日(自然日)进行报备。
报备实行分级管理:
1. 复工员工人数 300 人以上(含 300 人)的企业,由福田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报备手续,企服中心邮箱(zhongyufeng@szft.gov.cn);
2. 复工员工人数 300 人以下的企业,由企业实际所在街道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受理报备手续,具体见受理部门联系方式;
3. 区管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水务等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统一向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由其受理报备手续;
4. 辖区各类金融机构及金融基础设施相关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做好春节假期后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20〕30号)要求,已于2020年2月3日全面复工,上述机构及其营业网点应按照有关要求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不再提交复工报备申请,但应按照报备格式提交复工备案材料。主管部门应加强督导检查,检查中发现防控工作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处理。
(二)报备需提交材料
须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复产复工备案表》(附件1),企业对照复产复工条件“四个到位”开展对照自查,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并填写落实情况;
2. 《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附件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受理时间及方式
1. 受理时间:2月4日24时起开始受理。
2. 受理方式:企业将申请材料盖章后扫描为PDF文件发送至区受理机构指定邮箱。
03
复产复工条件审核
(一)各街道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收到企业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备的,5 日(自然日)内组织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备案意见并盖章《企业复产复工备案表》。
福田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收到企业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备的,将材料发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备材料5 日(自然日)内组织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备案意见,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后盖章《企业复产复工备案表》。
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街道通过电子邮件等快捷便利方式反馈申请企业。
(二)对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对经现场核查、未达到复产复工条件的,一次性告知整改措施。申请企业未经整改合格,不得予以复产复工。
(三)企业复产复工后,应当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根据省、市有关复产复工文件要求认真对照复产复工条件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同时,要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根据要求及时报送疫情防控情况,发现疑似病例的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隔离防护等相应措施。对防控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导致出现疫情防控重大风险或出现确诊病例等不良后果的企业,区政府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04
受理部门联系方式
附件:1. 企业复产复工备案表
2. 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
福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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