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明确了建筑业多项重磅信息和政策。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部署进一步做好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要求坚决有力一抓到底
部署春节期间市场保供稳价和基本民生保障工作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做好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要求坚决有力一抓到底;部署春节期间市场保供稳价和基本民生保障工作。
会议指出,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是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关系市场经济秩序、营商环境优化和市场预期,事关政府公信力。
同时,拖欠账款在相当程度上也影响工资特别是农民工工资发放,既要加大春节前的集中清欠力度,也要建立防止拖欠的长效机制。一年来,各地各部门扎实推进清欠工作。全国共梳理出政府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逾期欠款8900多亿元,截至2019年底约75%已得到清偿,超过原定当年清偿一半以上的目标。必须进一步压实责任,一抓到底,确保2020年底前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存在分歧的也要通过调解、协商、司法等途径加快解决,决不允许增加新的拖欠。
会议确定,
一是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剩余的无分歧欠款分类、逐项制定清偿计划,新发现的瞒报、漏报等欠款纳入台账一并办理,对欠款额度较大的拖欠主体要挂牌督办。省级政府对本地区清欠工作负总责,对无法完成清欠任务的市县要统筹制定解决方案。大型国有企业要对下辖企业统筹采取措施,确保完成清欠任务。
二是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立清欠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协调联动机制。以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为重点,清欠资金优先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今后各类项目建设都要留足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并按合同及时发放,尤其是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三是强化约束惩戒。对零清偿、进度慢的要通报和处罚。对瞒报漏报、恶意拖欠等要加大查处问责力度,情节恶劣的要公开曝光。对未完成清欠的地方,要对省级政府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压减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降低公务出行标准、严控津补贴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
四是督促国有企业强化及时还款约束,防止霸王条款、打白条等行为,将应付账款控制和清欠纳入内部考核。未经被拖欠单位同意,不得以商业汇票等非货币资金形式支付拖欠账款,变相延长拖欠时间。
五是出台实施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法规。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加大保函替代施工单位保证金推广力度。各级政府要真正过紧日子,勤俭节约,量入为出。对政府投资项目,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一律不得审批,查处无预算上项目、未批先建、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等违规行为。
会议要求,春节临近,各地各部门要多措并举,加强统筹协调,全力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让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宁的春节。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本次会议有很多亮点,如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出台实施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法规、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加大保函替代施工单位保证金推广力度等。
针对此次会议所提到和建筑业相关的信息,以下文章对过往已公布的相关政策进行整理,以期让大家了解未来的趋势:
01
出台实施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法规
2019年9月4日,工信部发布《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最长不得超过60日,逾期应支付利息。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
2. 不得以审计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条件,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3.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资金困难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应承担支付义务。
4.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作为发包人的,承包人拖欠款项时,发包人在核实情况后要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款项。
5.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6.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严重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限制其申请新的投资项目。
7. 建立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受理相关投诉。被投诉人属于国有大型企业的,转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02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
1. 2017年9月住建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中提出:
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强化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约定与调整,推行工程价款施工过程结算制度,规范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研究建立工程价款结算文件备案与产权登记联动的信息共享机制。鼓励采取工程款支付担保等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确保工程价款支付。
2. 2019年12月24日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中提出:
推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实施工程造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地方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和发布市场化的造价指标指数,促进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同价。改进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式,强化招标人工程造价管控责任,推行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严格合同履约管理和工程变更,强化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管理,招标人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03
加大保函替代施工单位保证金推广力度
2019年7月住建部、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建市【2019】68号),明确提出: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
四大亮点:
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六部门联合发文力推,齐抓共管。
支持多个担保保证人开展业务,保证公平竞争。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
全面公开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担保相关信息。
1. 现金保证金:严禁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退还。
2.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
3.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 招标人到期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5. 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6.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担保相关信息。
04
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020年1月7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724号国务院令)正式发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提出:未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条例》正式明确了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属地责任,特别是建设单位应担的责任。
1.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导致拖欠的: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
◆ 逾期不拨付的,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
◆ 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2. 压实建设单位9项责任:
◆ 建设单位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项目包括国有企业项目,如果没有资金不得立项,没有资金不得开工。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因争议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3.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 建设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4. 施工总承包单位职责:
◆ 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存储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 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 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 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 转包导致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 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 与建设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 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5. 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6. 未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7.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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