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住建厅、人社厅等6部门联合下发通知:
1. 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
2. 加强对政府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对资金来源不落实的财政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
3.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4.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5.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6. 单个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原则上不得超过施工合同总价的3%,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7. 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原文如下: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
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
粤建市〔2019〕179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各地级以上市银保监分局,广州、佛山、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确保担保制度落实
工程担保具有转移、分担、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作用,是市场信用体系的主要支撑和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当前建筑市场仍存在工程防风险能力不强、履约纠纷频发,工程欠款、欠薪屡禁不止等问题,各地有关部门必须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指导意见》,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证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二、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形成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合力。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完善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示范本文;加快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推进“互联网+”工程担保市场监管;积极发展电子保函。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对资金来源不落实的财政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在项目资金管理和拨付上支持建设单位落实工程担保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银行及保险公司开展工程担保工作,提升工程担保保证人的风险评估、风险防控能力和服务质量。
三、明确要求,指导各类工程担保有序开展
(一) 交纳投标保证金要求。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在书面合同订立之日起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
(二) 交纳履约保证金要求。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三) 交纳工程质量保证金要求。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四) 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求。单个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原则上不得超过施工合同总价的3%,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一施工单位在一个地级以上市只设立一个工资保证金账户,缴存金额上限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确定;对缴存前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应降低缴存比例,降幅不低于50%。
(五) 交纳工程款支付担保要求。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内容,包括担保方式、支付条件、支付程序、担保金额及有效期限等,可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和担保保函中分别明确,有效期和担保额度可参照对应的履约担保按对等原则确定,担保的索赔、解除按担保保函规定程序执行。
四、强化监督,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 加强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职责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担保工作检查,对不按规定收取、返退保证金,强制收取现金保证金、明确拒绝担保和将保证金挪作他用,及不按规定同时向中标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要依法纠正及查处,并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政府平台依法公开。对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施工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二) 完善投诉举报机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工程担保违法违规行为投诉电话和邮箱,接受社会对违法收取、不按时退还保证金的举报,并登记在册,核实查处。
五、加强宣传培训,提高责任意识
(一) 加强宣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以电视、海报、宣传单等形式,积极做好工程担保的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提高市场主体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责任意识。
(二) 强化培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银行、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保险公司、专业工程担保公司,应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工程保险知识普及教育,解读工程担保政策和业务,宣传建设工程担保的政策措施,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措施,深入推进工程担保保证保险制度。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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