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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一定要注意的7个关键点
来源: 时间:2019-09-16 11:25:28


一份全面、周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为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预防经济风险、保证工程质量提供有效的途径。合同管理的方向应该是尽量使之成为调节甲乙双方经济活动关系的主要甚至是唯一依据。做到这一点,对规范经营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提升工程质量、严格成本控制、保障施工合同的履行将会起到有效促进作用。工程施工合同要注意以下七个关键点:


一、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基本情况

1.  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②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将导致合同伪装的坑穴和风险隐患排除在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改造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房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其次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

2.  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资质情况是否符合项目建设的要求、施工能力是否能按期顺利的完成工程建设工作、社会信誉、财务情况等。

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的分析和判断。


二、合同文本涉及法律法规问题

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

《协议书》中明文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三、明确工程承包范围

许多工程在这一条款中容易写成“施工图所包含的内容”,这样表面看上去似乎没有什么,仔细分析一下,细心者会发现其中隐藏着很大的风险。例如房建的施工图包含了很多的内容:土建、安装、消防、绿化、室外道路等,而房建工程招标范围一般是房屋主体结构的土建、安装工程,桩基础另行招标,室外的绿化工程、消防工程也需要对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招标,施工图上也有这些工程内容,如果在工程承包范围这一项写成“施工图所包含的内容”,就增加了风险,施工内容就由施工图中的一部分变成全部内容,如果发包人坚持认为我们的施工内容包含了施工图的全部内容,我们就相当被动了,在施工和结算过程中就会引起纠纷。如果在填写工程承包范围的时候,把“具体工程内容以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项目及招标答疑补遗所包含的内容为准”加入进去,投标报价是按照工程量清单编制的,那么工程内容自然也只包含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就不会出现双方扯皮的现象,及时规避了风险。


四、工期、质量、造价

“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永恒的主题,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1.  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哪种,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在那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作出约定。

2.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设计变更、现场身份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由于现在投标项目大多采取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时业主已经提供了工程量,投标人按照给定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报单价,合同价款一般都是固定单价合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的调整方法是这个条款的关键,一般要说明3个方面情况:一是当工程量发生改变,而工程内容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以用投标时的单价;这个甲乙双方不会有太多的争议;二是当有新增项目,有可参考的单价的,参考已有项目的单价,如果没有可参考的项目时,就要重新组价,在这里就一定要写明新编制单价的编制原则,材料价格如何计取;三是结算时,如果材料价格涨幅比较大,施工企业会承担太大风险,因此需要约定主材价格的涨幅调整比例(一般在±10%)以内包干,超出部分应予以调整。


五、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


六、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它工作人员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其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各方造成损失。


七、明确“不可抗力”范畴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为详细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都认为不可抗力的内容就是这些了。于是,在《专用条款》上打“√”或填上“无约定”比比皆是。

国内工程在施工周期中发生战争、运筹、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等现象的可能性很少,较常见的是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达到什么程度的自然灾害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通用条款》未明确,实践中双方难以形成共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程序应予以量化。如几级以上的大风、几级以上的地震、持续多少天达到多少毫米的降水等等,才可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本文来源:筑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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