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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拟出台10大举措推进养老服务发展 住宅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来源: 时间:2019-08-16 14:29:45


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将纳入政府年度重点考核项目”。8月12日,广东省民政厅制订《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并于8月21日前向公众征求意见。

据了解,新规拟出台10大举措,包括压实养老服务主体责任、扩大养老服务设施供给、加大养老服务资金投入、壮大养老服务工作力量、实施优惠扶持政策、推动居家、社区、机构养老和医养融合发展、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养老服务合作、加强养老机构安全工作、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机制。

落实养老服务规划方面,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以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鼓励将符合“三旧”改造条件的村级工业园、旧厂房、旧村庄等场所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

加大养老服务资金投入方面,从2020年开始,彩票公益金按不低于55%的资金比例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与一般性公共预算安排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整合统筹使用。养老机构运营不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性质,按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数量等情况同等享受运营补贴。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探索设立养老产业引导基金。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鼓励企业、慈善组织及个人等设立养老领域的慈善信托,开展养老服务慈善项目。

壮大养老服务力量方面,支持高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加强院校与养老服务机构校企合作。建立养老服务行业职称评定体系和晋升标准。积极探索“时间银行”模式,建立健全养老志愿服务时间记录、储蓄、回馈等激励机制。


意见稿原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养老服务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各项政策落地生效,加快推进我省养老服务发展,我厅拟定了《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9年8月2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请寄至: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8号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处(邮政编码:510030),并在信封上注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发送至:mzt_chenglh@gd.gov.cn。

广东省民政厅

2019年8月8日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养老服务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养老服务发展,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压实养老服务主体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以下简称国办发5号文),切实推动各项政策落地生效。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加强省与地方工作衔接,建立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形势,采取“一事一议”、“会议纪要”等方式,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发展中跨部门的重难点问题,形成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合力。将市、县政府落实养老服务政策情况列入省督查检查考核年度计划项目,重点考核“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和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定期巡访制度建立情况”等指标。省直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部门职责,主动加强与上级对口部门联系争取支持。省政府将定期对省直各有关单位所承担工作落实情况和成效进行通报。

二、扩大养老服务设施供给。

落实养老服务规划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应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并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布点等内容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对养老服务设施总量不足或规划滞后的,各地应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编制或修改时予以完善。制定落实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具体办法,明确设施移交、使用主体并完善相关手续,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竣工验收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所在地民政部门意见。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以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各地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按照每百户不低于十五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进一步落实供地政策。设置专门养老用地类别,按照年度计划完成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实物储备,并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制定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划拨用地工作指引,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加大闲置资源整合力度。市、县级政府要制定整合利用闲置资源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鼓励将符合“三旧”改造条件的村级工业园、旧厂房、旧村庄等场所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对城镇现有闲置设施及农村集体用地上盖建筑物进行改造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先按养老设施使用,后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将闲置公有房产优先、优惠用于养老服务,租赁期限延长至15年,在公开竞租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承租。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

三、加大养老服务资金投入。

完善政府投入机制,提升精准化投入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梳理现行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建立统一投入清单,统筹财政投入“一张表”。从2020年开始,各级财政要将本级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按不低于55%的资金比例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与一般性公共预算安排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整合统筹使用。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方式由“补砖头”向“补人头”转变,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性质,按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数量等情况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凡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应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养老服务。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所需资金可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中统筹安排,养老服务应重点购买以老年人能力评估、服务需求评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人员培训等服务。进一步扩大投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探索设立养老产业引导基金,支持养老产业发展。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鼓励企业、慈善组织及个人等设立养老领域的慈善信托,开展养老服务慈善项目。

四、壮大养老服务工作力量。

加强工作力量。各级政府要强化养老服务管理职能,科学整合相关机构和人力资源,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工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重点开展养老服务区域统筹、业务指导、质量评估、政策宣传、人员培训等工作;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发一批为老服务岗位,充实城乡社区养老服务经办能力。加快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加强院校与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校企合作,通过定向培养、上岗退费等方式吸引学生就读养老服务相关专业。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专业生均拨款、免学费补助标准,鼓励并扶持技工院校申报建设养老服务省级重点、特色专业。市、县级政府要建立养老服务人才扶持政策,对在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满三年的在岗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在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达到一定年限的护理员、医护人员、康复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可给予增加发放岗位津贴。推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完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制度。建立养老服务行业职称评定体系和晋升标准,养老服务机构内医疗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等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大力支持志愿养老服务,积极探索互助养老服务。积极探索“时间银行”模式,建立健全为老志愿服务时间记录、储蓄、回馈等激励机制。

五、实施优惠扶持政策。

聚焦减税降费,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和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按现行政策落实社区养老、家政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场所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加快对具备条件的转供电养老服务机构进行一户一表改造,清理规范对养老服务机构转供电环节乱加价行为。

六、推动居家、社区、机构养老和医养融合发展。

促进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大力发展群众家门口的社区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积极探索利用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建设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等养老服务设施。推进家政服务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家政服务机构作为养老服务提供方进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领域,推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机构针对居家老年人开展全方位生活照料服务。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巡访制度,积极防范和及时发现意外风险。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建立联合办理工作机制和操作流程,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市场准入环境。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和进行法人登记,可按照相应的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业务范围)等开展养老服务,并依法向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对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范围。促进农村、社区的医养结合,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建立村医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激励机制。建立农村敬老院和乡镇卫生院紧密合作机制,提升农村敬老院医疗护理服务能力。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多点执业。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长期照护商业保险,满足老年人不同层面的照护服务需求。

七、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促进养老产业与健康、旅游、文化、健身、休闲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形成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养老产业集群。持续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拓展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积极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工作。推进老年人适用产品用品和技术的研发、创新和应用,提升产品供给质量。依托中国国际老龄产业博览会平台,加快老年人产品用品推广。推进在养老机构、城乡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持续开展防范和处置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工作。

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养老服务合作。

支持境外资本投资举办养老机构,同等享受境内资本待遇。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契机,加强粤港澳在养老服务人才、资金、项目、标准化等方面的合作,积极推动各种要素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建设一批健康养老示范基地,打造大湾区优质生活圈。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养老服务规范化、标准化顶层设计,发布并实施粤港澳大湾区标准体系与路线图。加快构建粤港澳大湾区养老服务标准联盟,制定层次丰富、支撑有力的养老服务业标准,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完善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合作机制,提升大湾区养老服务业整体发展水平。

九、加强养老机构安全工作。

全面加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集中开展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行动,完善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措施,优化建筑消防安全条件,配齐配足消防设施并落实维护保养,建立健全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并实体化运行,纳入社会消防管理系统单位监管模块实施物联网在线监测和“互联网+”监管。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但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行政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养老机构,由市或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集中研究处置措施,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优化审验手续。完善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健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和社区助老配餐点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推进提供老年人助餐服务的中央厨房和配餐单位等主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

十、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机制。

完善养老机构备案管理规定,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基本信息并共享给民政等相关部门;民政部门要及时掌握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加强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对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惩戒。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养老服务纳入省守信联合奖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覆盖范围,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养老服务机构行政许可或备案、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按经营性质分别通过“信用广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其名下并依法公示。


本文来源:深圳特区报、广东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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