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年照料设施中的适用范围
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新规范 5.1.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解读:在高层建筑中将性质重要、火灾危险性大、疏散和扑救难度大的建筑定为一类。原规范中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老年人建筑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新规范中将标准提高。规范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3种形式,即独立建造的、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二、老年照料设施中的建筑材料
新规范 6.7.4A:除本规范6.7.3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1.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2.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解读: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我国已有不少建筑外保温火灾造成了严重后果,且此类火灾呈多发态势。燃烧性能为 A 级的材料属于不燃材料,火灾危险性低,不会导致火焰蔓延,能较好地防止火灾通过建筑的外立面和屋面蔓延。其他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不仅易燃烧、易蔓延,且烟气毒性大。因此,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保温系统要选用A 级保温材料。当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面积较小时,考虑到其规模较小及其对建筑其他部位的影响,仍可以按本节的规定采用相应的保温材料。
三、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高度
新规范 5.3.1A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解读: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或层数的要求,既考虑了我国救援能力的有效救援高度,也考虑了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大部分使用人员行为能力弱的特点。当前,我国消防救援能力的有效救援高度主要为 32m 和 52m。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大部分人员不仅在疏散时需要他人协助,而且随着建筑高度的增加,竖向疏散人数增加,人员疏散更加困难,疏散时间延长等,不利于确保老年人及时安全逃生。耐火等级低的建筑,火灾蔓延快,人员的有效疏散时间和火灾扑救时间短,而老年人行动又较迟缓,所以此类建筑不应超过2层。
新规范 5.5.13A: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解读: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与敞开式外廊相连通,具有较好的防止烟气进入的条件,有利于老年人的安全疏散。如果是需要封闭的外走廊,则要具备在火灾时可以与火灾报警系统或其他方式联动自动开启外窗的功能。
建筑高度的增加会显著影响老年人照料设施内人员的疏散和外部的消防救援,对于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要求在室内疏散走道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要求的情况下,在外墙部位再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以提供更好的疏散、救援条件。
四、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层数与功能
(1)地下、半地下室——允许设置公共活动、康复与医疗用房
新规范 5.4.4B: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解读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指用于老年人集中休闲、娱乐、健身等用途的房间,如公共休息室、阅览或网络室、棋牌室、书画室、健身房、教室、公共餐厅等,老年人生活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起居、住宿、洗漱等用途的房间,康复与医疗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诊疗与护理、康复治疗等用途的房间或场所。
要求建筑面积大于 200m² 或使用人数大于 30 人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设置在建筑的一、二、三层,可以方便聚集的人员在火灾时快速疏散,且不影响其他楼层的人员向地面进行疏散。
(2)三层,超过3000m²——设避难所
新规范 5.5.24A: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位置设置1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时,可不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内可提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小于12m2,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5.24条的规定。
解读: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只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而一、二层没有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情况,避难间可以只设置在有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楼层上相应疏散楼梯间附近。
避难间可以利用平时使用的公共就餐室或休息室等房间;避难间的门可直接开向前室或疏散楼梯间。当避难间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时,该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2m²,不需另外增加 12m² 避难面积。但考虑到救援与上下疏散的人流交织情况,疏散楼梯间与消防电梯的合用前室不适合兼作避难间。避难间的净宽度要能满足方便救援中移动担架(床)等的要求。
本条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总建筑面积,当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造时,为该老年人照料设施单体的总建筑面积;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其他建筑或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为其中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
(3)四层——设置公共活动用房有限制
新规范 5.4.4B: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大于30人。
解读: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指用于老年人集中休闲、娱乐、健身等用途的房间,如公共休息室、阅览或网络室、棋牌室、书画室、健身房、教室、公共餐厅等,老年人生活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起居、住宿、洗漱等用途的房间,康复与医疗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诊疗与护理、康复治疗等用途的房间或场所。
要求建筑面积大于 200m² 或使用人数大于 30 人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设置在建筑的一、二、三层,可以方便聚集的人员在火灾时快速疏散,且不影响其他楼层的人员向地面进行疏散。
(4)五层,超过3000m²——设消防电梯
新规范 7.3.1:5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消防电梯。
新规范 7.3.5:消防电梯前室短边不应小于2.4m。
解读 :原规范规定超过32m才设置消防电梯,新规范提高了设置标准,当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所处楼层为5层及以上时就需要设置消防电梯,并对前室短边长度提出了不小于2.4m的要求,新的规定对改造类项目影响较大,涉及到对整栋建筑电梯的改造。
五、设施设备及消防器具
(1)电梯厅防烟
新规范 5.5.14: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侯梯厅,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当火灾情况下需用于辅助人员疏散时,该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要求。
解读:建筑内的客货电梯一般不具备防烟、防火、防水性能,电梯井在火灾时可能会成为加速火势蔓延扩大的通道,而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是人员密集、可燃物质较多的空间,火势蔓延、烟气填充速度较快。因此,应尽量避免将电梯井直接设置在这些空间内,要尽量设置电梯间或设置在公共走道内,并设置侯梯厅,以减小火灾和烟气的影响。
(2)消防软管卷盘
新规范 8.2.4: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m。
解读: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消防水龙是控制建筑物内固体可燃物初起火的有效器材,用水量小、配备和使用方便,适用于非专业人员使用。本条结合建筑的规模和使用功能,确定了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消防水龙的范围。消防软管卷盘相比于一般消防水龙更轻便,便于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工作人员(多为女性)使用。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新规范 8.3.4: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解读:原规范为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建筑设自动灭火系统,新规范提高了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均应设置。但对于高度在8m内,面积不超过1000m2、危险等级不超过中危险级I级的项目,适当放松了要求,可以使用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此系统可借用室内消火栓的水源,如果达不到用水量要求,也可从城市供水管网或天然水源中予以补充,与室内消火栓合用稳压设施、水泵以及管道。适用于一些先天缺少水池、泵房,且无法进行改造的项目。
(4)火灾自动灭火系统
新规范 8.4.1:当老年人照料设施单体的总建筑面积小于500m2时,也可采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报警装置或消防广播。
解读 :新规明确了报警系统的安装位置,并提出小于500m2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可设独立式烟感探测器,其通过电池或生活用电直接供电,安装方便,可实现独立探测、独立报警。
(5)防毒面具
新规范5.5.24A:供失智老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解读:失智老人行为认知能力弱,为其提供个人防火措施,可降低火灾产生烟气对失智老人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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