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核实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保证明材料指引的通知》。
本指引发布之日起,在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涉及核实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保证明材料有关事项按本指引要求施行。
核实缴纳社保证明材料为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一个月的缴纳社保证明材料。
各有关单位: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招标人在定标前,应当核实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明、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为便于有关单位贯彻执行本条款规定,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际,现就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核实项目负责人社保证明材料有关事项作如下指引:
一、核实缴纳社保证明材料为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一个月的缴纳社保证明材料。
二、因各地缴纳社保认定(打印缴纳社保证明材料)时间不一致,导致投标人无法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可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承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保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接受招标人核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虚假承诺的,自愿接受取消投标资格、中标资格结果,接受相关处罚。
三、拟派项目负责人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或依法不缴纳社保的以下五种情形,分别按如下指引核实相关证明材料: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返聘人员,核实该返聘人员与投标人签订的返聘劳动合同,返聘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不晚于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一个月。或者核实该返聘人员在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一个月在该单位的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同时核实退休证明材料。
(二)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核实该人员与下属企业(投标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事业单位为其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不晚于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一个月。同时核实事业单位与下属企业(投标人)所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核实该人员与相关单位(投标人)的聘请证明材料及所在院校为其缴纳社保证明材料。聘请证明材料落款时间不晚于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一个月。同时核实该人员为院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证明材料及相关单位(投标人)与院校所属关系证明材料。
(四)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核实该人员与投标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不晚于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一个月。同时核实该人员为军队自主择业人员证明材料。
(五)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核实该人员与投标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不晚于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一个月。同时核实买断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四、本指引发布之日起,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涉及核实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保证明材料有关事项按本指引要求施行。本指引发布之日前已经发布的招标文件继续有效,涉及核实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保证明材料有关事项按招标文件要求及相关规定执行。本指引发布之日起,进行招标文件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对相应内容同时进行修改。
五、各有关单位在施行本指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招投标管理科咨询、反馈。
附件: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保证明材料承诺书(参考样板)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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