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八十二条。重点如下:
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
第七十条明确: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评标、确定中标人以及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
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明确:
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或者在资格预审后再对投标人数量进行限制。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不得参加投标
第三十九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可以不设标底,...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7种行为视为串标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二)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子文档;
(五)不同投标人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
(七)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投标不足三个的,视情况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条第二款: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有效投标仍具有竞争性的,应当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
鼓励免收或者减收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形式、金额或者比例、收退时间等。
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鼓励使用电子保函。鼓励招标人对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等级高的投标人免收或者减收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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