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惠州市住建局印发《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试行)》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推行“评定分离”的工作指引》。
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市各级政府、国有企业投资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积极推行“评定分离”方式,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项目数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二、评标可采用“定性评审”或“定量评审”的方式推荐中标候选人。
三、定标可采用票决法、集体议事法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定标方法。
(1)票决法
定标委员会成员每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选取1名进行投票,填写投票表,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推荐理由。按得票数量由多到少的顺序进行排名,排名第一且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半数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如无中标候选人得票超过半数的,则对票数前两名的中标候选人(包括票数相同)再次进行投票,直至出现票数过半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按此方式产生。
(2)集体议事法
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进行集体商议,由定标委员会确定排序的前三名中标候选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四、中标候选人公示
定标委员会应编制定标报告。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定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中标人候选人公示期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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