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原文: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改革的通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港务局、林业园林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区发展改革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穗府〔2022〕1号)等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决策部署,推动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创新改革试点,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互联网+”招标投标,推动全流程网办
(一)全面推行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加快升级改造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进一步完善系统相关功能,为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顺利推进提供技术支撑。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全面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实现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下载查阅、提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澄清修改、异议、投诉及其处理、发布项目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发出数据电文形式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及变更、工程款支付、文件归档等环节的全流程网上办理。
(二)进一步推广招标投标领域数字化应用。
在招标投标领域积极推广在线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签章、电子保函等应用,优化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及相关业务系统,对接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市电子证照系统、市区块链可信认证服务平台等支撑系统,使用在线身份认证替代办事人到现场,使用电子证照替代纸质证照,使用电子签章替代实体印章,全面推广使用保函特别是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实现电子保函在线提交、在线查核。
二、规范招标投标资格条件,营造公平环境
(三)清除招标投标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权利,禁止招标投标领域出现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清除招投标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清理取消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排斥外地投标人行为。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结合项目实际,允许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信用修复且符合条件的重整企业参与投标。
(四)明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审查标准。
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
(五)探索建立企业合法权益补偿救济机制。
各部门在制定招标投标政策文件时,要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从源头把控政策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对于因不符合上位法规定发生政策变化、规划调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从而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承担责任。
三、优化招标投标办事流程,提升采购便利度
(六)增加招标计划发布环节。
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其他公共媒介向社会发布招标计划,招标计划应当载明拟招标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概况、投资估算、招标内容或范围、预计开始进行招标的时间等内容。
(七)优化应急保障项目招标程序。
对于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项目,交易中心、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服务机制,创新方式方法,优化应急保障项目招标程序,依法规范、及时有序保障经济发展和民生需求。
四、强化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主体责任
(八)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
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本行业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结合行业管理实际,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代理等关键环节和载体进行随机检查,合理确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频次和比例,原则上每年开展的双随机检查不少于2次,每次双随机检查比例不低于检查范围内招标项目的3%,且抽查的项目中近一年内开展招标项目的比例不低于80%。对问题易发多发环节以及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可采取增加抽查频次、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管。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要在部门门户网站、同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布。
(九)强化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及应用。
进一步完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管理,发挥信用评价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奖励、惩戒作用,形成企业违法违规的警示和预警机制,真正实现招标投标违法当事人“一地受罚、处处受制”。推行信用告知承诺制,鼓励招标人在进行招标时,查询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结合项目特点,对符合信用等级要求的企业可减免投标保证金。
(十)大力推进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电子化。
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结合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的新要求,加快行政监督方式手段的电子化、智慧化,畅通招标投标异议、投诉渠道,积极探索在线受理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指导督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有关主体依法提出的异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可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在线提出异议和作出答复。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25日
来源:广州市发改委,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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