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提出我国将从基础制度建设、市场设施建设等方面打造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如何理解全国统一大市场?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又该如何建设?
意见明确,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全面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到强转变,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强支撑。
我国有14亿多人口,具有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但地方保护和封闭小市场的存在,会成为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让我们超大市场规模的优势,无法得到充分发挥。
因此,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这份文件要用“立破并举”的“加减法”来破除各种自我小循环和地区封锁,使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更加畅通,达到“乘除法”的效果。
举例来说——
中国物流成本相对较高,这有很多原因,但其中之一就是制度性成本较高:断头路的现象、跨行政区域增加收费甚至罚款的现象以及最后一公里堵点的现象存在。这些不利于资源跨行政区域流动,对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起到阻碍作用。
所以,《意见》强调“要进一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破除妨碍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和商品服务流通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此外,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11日发文,严禁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道路、航道船闸;不得随意限制货运车辆和司乘人员通行,在一定意义上也有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到底有什么好处呢?
首先,建立统一大市场之后,会充分发挥超大规模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激发竞争和创新,让经济发展更有活力,全球竞争力更强。
其次,市场由大转强,将会提升中国市场在全球供应链和价值链的地位。会有更多为中国制造的优质商品供应,中国消费者也会有更多、更优选择。
事实上,建立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的脚步从未停歇。
早在2015年9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出台《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对打破地方保护、建立全国统一建筑市场做了相应规定。《规定》明确要求——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变相实行以下行为:
(1)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备案事项,或者告知条件;
(2)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费用或保证金等
(3)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4)强制扣押外地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5)要求外地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6)将资质资格等级作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业务的条件:
(7)以本地区承揽工程业绩、本地区获奖情况作为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条件:
(8)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入省(市)手续:
(9)其他妨碍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行为。
《规定》出台后,各地方也出台配套政策推进全国市场的统一,虽然有些工作依旧需要往前推进,但有些已经初见成效。也期待着,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发布后,全国统一建筑市场能渐行渐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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