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两则公告: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征求对《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件要求:
落实招标自主权
1、依法保障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等环节自主权。
2、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
1、严禁随意改变招标程序,禁止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直接确定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2、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使用专利技术等任何形式规避招标。
3、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
4、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差别对待或限制潜在投标人。
重点打击“标王”、“标头”
1、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重点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涉嫌围标串标的“陪标专业户”。
2、重点打击涉嫌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不法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
3、重点打击发起或者组织串联、操控评标专家进行围标串标的“标头”。
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1、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
2、对被查实有违规违法行为的投标人,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处理到位,不得仅取消一定区域内的投标资格。
3、不得以行政约谈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4、对评标专家,不得以行政约谈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仅给予一定区域内禁止评标的处罚。
5、加大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评审中的应用,进一步健全招标投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关于中标候选人公示
《征求意见稿》明确“进一步加大对评标情况的公开力度,原则上专家的评分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比标优势以及其他投标人未中标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此项规定既是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第六条中“公示评标情况”的进一步解释与细化,同时也是一种强化监督的必然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重大举措。
长期以来,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部分专家存在随意评分、任性评分或者明显的“人情分”、“关系分”等倾向性评分现象;甚至发生客观性指标评分不一致或者主观性指标评分存在严重畸高、畸低等显著差别现象,公开专家的评分情况,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减少评标专家不依法履职现象发生。
需要说明的是,该文件出台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有漏洞可钻,因为评分情况可以是总分,可以是每一小项的分数。
国家发改委法规司曾于2021年5月27日在官网发布咨询答复意见中曾明确指出“关于是否需要公示评标委员会评分的每一小项的分数,国家层面没有统一规定,目前各地做法各不相同。招标人从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的角度出发自愿公开的,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公布相关内容,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当保密”。
尽管《征求意见稿》与咨询答复意见相比,对评分情况公示由原来的可以改为了应当,但如果只公示总分而不公示每一项细分,意义不大。既然已经决定改革,就应当改革到底,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外,中标候选人的每一小项分数均应当公开,涉及到加分项部分应同步公示其加分明细。
阳光是最好的警察,发改委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新规必将进一步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新发展、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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