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行业热词:“工程建设清欠”
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也事关社会公平、和谐社会的构建,历来受到政府重视。建筑行业既是重资产行业,又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同时还是重负债行业。彻底根治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需要全社会、全行业更加体系化、全面型、联动的多措并举,才能针对性地化解。
近年来,国家和各地政府针对工程款和农民工欠薪问题,吹响了新一轮根治欠薪战役的号角。2021年,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出台的频次和力度明显加大,政府层面不得拖欠企业,国企不得拖欠中小企业,企业层面不得拖欠农民工,“老赖”将寸步难行。
给予建设工程领域弱势群体立法保护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民法典》中专门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等条款,为之前承包商工程款索要“无门”提供了法律依据。
紧接着,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从计价与结算、黑白合同的结算依据、垫资及工程价款利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及代位权等方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的一些界定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为企业索赔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依据。
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根治拖欠账款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2019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两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顺应社会期盼,持续推进“放管服”等改革,我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2021年11月2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称《意见》),部署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更大力度利企便民。要求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改革,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加快实施合同签订和变更网上办理。推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与国库支付系统信息共享,实现工程款支付网上查询。
中小企业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主力军。2020年7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草案)》(简称《条例》),建立健全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制度保障体系。《条例》要求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最长不得超过60日。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企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滥用商业汇票变相占用中小企业资金。大企业应在年度报告中向社会公布逾期未支付的中小企业款项。
2021年12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对《支付条例》中有关要求细化落实,规范投诉受理、处理程序,为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工作依据。《支付条例》作为《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旨在通过源头治理、适度监管引导、强化责任义务等措施,建立起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长效机制。投诉处理机制是其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激活《支付条例》所规定的支付保障制度的启动机制,制定和实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对于《支付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立法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系列政策重拳出击
2020年5月,重磅文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724号国务院令)正式施行。严厉打击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不但会处以罚金,情况严重的还将获刑,所以雇佣方应及时支付工资。开启了国家“铁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序幕。
2021年7月12日,人社部、住建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专用账户的开立及撤销、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流程、监控平台建设等相关要求,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有钱发”和专款专用,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推动解决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2021年8月17日人社部、住建部等七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从账户开立、资金存储、使用返还,到监管处罚,进行了全链条规范。过去,一些地方要求资金存储比例达5%,甚至更高。《规定》则统一要求这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针对一些地方要求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都要存储工资保证金的问题,《规定》明确,工资保证金存储主体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其他主体均不需再存储。
2021年11月10日,人社部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按照规定公开并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陆续出台的配套政策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有效落实和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让每年春节前夕农民工讨薪问题尽早成为历史
保障农民工及时足额拿到工资,是关系农民工家庭基本民生的大事。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21年12月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指出,要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整治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恶意拖欠账款行为;压实地方属地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审计监督,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要依法查处并严肃问责,严重失信的要公开曝光;强化长效机制建设,健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相关制度,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保证金。后续《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规的相关配套政策将会陆续出台,从根本上减少和防范拖欠账款问题。“让每年春节前夕农民工讨薪问题尽早成为历史。”总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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