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深圳市住建局等4部门印发了《深圳市工程建设行业产业工人职业训练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1年7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
1、新进入本市建设工程的产业工人应当在进场作业前完成我市质量安全基础训练。
2、已进场施工从业的产业工人,应当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质量安全基础训练。
3、鼓励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的产业工人参加安全基础训练。
4、本市产业工人职业训练级别分为入门级、初级、中级、高级、工匠级。
5、产业工人质量安全基础训练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实施,时长为两天,完成质量安全基础训练后由训练基地发放入门级训练证书。
6、鼓励企业将工人持有深圳市工程建设行业职业训练证书与其工资待遇、职务晋升挂钩。
7、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巡查、抽查,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人员出示实体训练证书或电子凭证,被抽检项目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8、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单列产业工人职业训练专项经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用于产业工人职业训练。经费使用相关条款写入施工合同,实行专款专用。
9、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的,应当与分包单位就经费使用在合同中约定。
10、企业自有产业工人比例(包括中、高、工匠级产业工人占比)和质量安全基础训练完成情况作为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系统加分项。
11、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技能工人配备比例,将企业自有产业工人比例和中、高、工匠级产业工人数量纳入清标、定标考量因素,招标人可以优先选择自有产业工人占比高和中、高、工匠级产业工人数量多的企业;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履约评价环节,将施工企业在项目中自有产业工人比例、工人完成质量安全基础训练的情况和中、高、工匠级产业工人配备比例纳入考量因素。
12、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施工现场产业工人基本配备标准及配备比例要求。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人员配备。
文件原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深圳市水务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行业产业工人职业训练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2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程建设行业产业工人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提升建设领域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为深圳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提供专业化、职业化、规模化产业工人队伍,市住房建设局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行业产业工人职业训练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深圳市水务局
2021年7月1日
深圳市工程建设行业产业工人职业训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工程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质量安全意识和职业技能水平,培育新时代建筑工人队伍,实现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工地施工人员(以下称产业工人)的职业训练及训练基地设置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训练是指以提升产业工人质量安全意识和职业技能水平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主要包括质量安全基础训练、职业技能提升训练、建设工匠训练。
第四条 本市产业工人职业训练级别分为入门级、初级、中级、高级、工匠级。
入门级:完成质量安全基础训练课程,具备基本质量安全意识,熟悉进场安全基本知识,掌握基本安全操作技能;
初级:完成职业技能提升训练的初级课程,熟悉本职业(工种)安全操作要求,能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工种)的常规工作;
中级:完成职业技能提升训练的中级课程,掌握本职业(工种)技术操作要求,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运用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
高级:完成职业技能提升训练的高级课程,精通本职业(工种)技术操作要求,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本职业较为复杂的工作,能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具备一定管理及带班作业能力;
工匠级:完成建设工匠训练课程,专注本职业(工种)技术,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革新活动,道德品德高尚、技能技艺卓越、带徒作用突出、业绩贡献显著。
第五条 市住房建设局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共同负责全市产业工人职业训练工作,采取“行政部门+主基地+分基地”的产业工人职业训练管理模式,实行训练基地标准化管理。
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水务局(以下称“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训练基地的遴选和行业指导工作。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协助配合产业工人职业训练,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第六条 建设、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工程事故涉事企业、阶段性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严重企业的相关责任人员到训练基地参加安全生产警示教育专项训练。
第七条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等院校会同产业工人职业训练主基地,统筹产业工人职业训练的课程设计、教材编制、师资审核以及建设工匠培育工作。
第八条 按规定调整企业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费用构成,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单列产业工人职业训练专项经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用于产业工人职业训练,建设单位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经费使用相关条款写入施工合同,实行专款专用。
总承包单位对项目现场产业工人职业训练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的,应当与分包单位就经费使用在合同中约定。
市住房建设局负责测算和发布产业工人职业训练专项经费推荐费率,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有关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新建项目的企业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本条款执行,在建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章 训练基地设置与要求
第九条 主基地按照公平公开的方式进行遴选,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开展教育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
(二)在工程建设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产业工人职业训练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三)配备与产业工人职业训练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以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置(含视频监控设备),能够采用理论加实操的方式开展大规模训练;
(四)建有完善的训练管理制度和质量管控措施,能够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分基地按照公平公开的方式进行遴选,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组织,包括行业协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二)配备办公区、理论教学区、实训教学区、配套服务区,并符合消防、安全和防疫等特殊要求;
(三)具备产业工人职业训练工种的实训条件和相应配套设施设备等;
(四)配备专职理论讲师、实训讲师;
(五)具备完善的训练管理制度,配备与产业工人职业训练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训练基地遴选程序如下:
(一)相关主管部门发布训练基地遴选公告之后,符合条件的组织应当向主管部门报送基地遴选所需的材料;
(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参与遴选的训练基地进行评审,按照公告的要求,选取入围的训练基地;
(三)相关主管部门对入围的训练基地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必须在公示期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主管部门在公示期满后一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主基地承担以下职责:
(一)参与制定产业工人职业训练教材、职业训练标准;
(二)组织开展产业工人职业训练工作;
(三)负责与分基地签订合作协议,统筹管理并指导分基地开展产业工人职业训练工作。
第十三条 分基地承担以下职责:
(一)在主基地指导下开展训练基地标准化建设;
(二)根据主基地训练工作部署开展产业工人职业训练工作。
第十四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训练基地进行监督检查,训练基地应当协助与配合。
相关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开展训练基地上一年度运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申报条件复核、年度产业工人职业训练任务完成情况、参训企业及工人评价反馈等。
第十五条 训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再作为训练基地,两年内不得参与训练基地遴选。
(一)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参与训练基地遴选的;
(二)伪造、篡改训练材料、数据的;
(三)不参加年度评估或评估不通过的;
(四)出现恶意竞争行为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十六条 训练基地在申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师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时,由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七条 市住房建设局应当建立“产业工人职业训练信息管理平台”,实行训练基地、参训企业、机构的考核、评价、奖惩全流程数字化监管,建立记录班组及工人的基本信息、训练记录、诚信状况、从业轨迹、不良行为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章 质量安全基础训练
第十八条 新进入本市建设工程的产业工人应当在进场作业前完成我市质量安全基础训练。
已进场施工从业的产业工人,应当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质量安全基础训练。
鼓励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的产业工人参加安全基础训练。
第十九条 产业工人质量安全基础训练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实施,时长为两天,具体课程内容包括:
(一)理论课程。内容包括通识教育、事故案例分析、职业素养教育、实操理论等;
(二)实训课程。内容包括早晚班会、安全体验、质量实训、安全实训等。
第二十条 产业工人完成质量安全基础训练后由训练基地发放入门级训练证书。
第四章 职业技能提升训练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程建设行业相关技术工种的工人在取得入门级训练证书后,可以自愿参加更高级别职业技能提升训练。
第二十二条 初、中、高级训练工作由训练基地负责组织实施。训练以技能实操课程为主,理论课程为辅,训练基地可以开设全日制短期课程、工种在职进修课程等训练课程。
第二十三条 参训产业工人完成职业技能提升训练课程后,获得相应级别的职业训练证书。训练证书发放工作由主基地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技能竞赛相关荣誉称号的工人,经入门级训练后,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申报获得相应等级的深圳市工程建设行业产业工人职业训练证书。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可针对工程建设行业核心工种以及新职业、新工种定向开发专项职业能力。从事工程建设行业产业工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第五章 建设工匠训练
第二十五条 相关主管部门组织行业协会、训练基地、用人单位每年度采取自主选拔、职业技能竞赛等方式,综合考虑以下条件选拔建设工匠候选人:
(一)思想品德: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及劳动态度等;
(二)工作能力:熟悉国家行业规范,具备解决关键生产基础难题、技术创新、实际操作、传授技艺的能力等;
(三)教育经历:取得学历情况、参加相关技能培训、工匠培育等学习情况,学习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情况;
(四)工作业绩:为单位创造效益和突出贡献情况,获得过各项先进荣誉称号和参加竞赛获奖情况。
第二十六条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等院校会同主基地制定建设工匠训练课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自愿申报参加建设工匠训练课程: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被评选为建设工匠候选人的工人;
(二)已取得高级训练证书的工人;
(三)获得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称号的企业员工;
(四)获得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大赛奖项的在校大学生。
第二十七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产业工人在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等院校完成建设工匠训练课程规定内容后,可以获得建设工匠证书。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等院校设立工匠奖学金、助学金等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学员可以进行申报。
第二十八条 取得建设工匠证书的产业工人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等高职院校高职扩招相关专业招生时优先考虑,修读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且达到毕业条件和要求,可以获得高校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二)在评选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优先考虑;
(三)按本市保障性住房或人才住房政策享受住房保障;
(四)优先推荐参加“鹏城工匠”、“技能菁英”和“技术能手”等高技能人才评选活动;
(五)优先推荐参加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的研修培训、技能交流、学习考察活动。
第六章 监督与应用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工资薪酬体系,鼓励企业将工人持有深圳市工程建设行业职业训练证书与其工资待遇、职务晋升挂钩。
第三十条 须参加专项训练的人员由建设、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发生事故的级别、性质以及阶段性不良行为记录排名等实际情况确定,主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单位:质量安全事故涉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有责任的其他单位;阶段性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排名靠前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二)人员:前款涉及单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深机构负责人(外地驻深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相关作业人员等。
专项训练由主基地分批组织实施,具体内容参照职业技能提升训练相关内容进行。
第三十一条 企业自有产业工人比例、工人完成质量安全基础训练的情况和中、高、工匠级职业技能工人配备比例可以纳入企业信用、招投标管理及现场管理。
(一)信用管理。企业自有产业工人比例(包括中、高、工匠级产业工人占比)和质量安全基础训练完成情况作为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系统加分项;
(二)招投标管理。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技能工人配备比例,将企业自有产业工人比例和中、高、工匠级产业工人数量纳入清标、定标考量因素,招标人可以优先选择自有产业工人占比高和中、高、工匠级产业工人数量多的企业;
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履约评价环节,将施工企业在项目中自有产业工人比例、工人完成质量安全基础训练的情况和中、高、工匠级产业工人配备比例纳入考量因素;
(三)现场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施工现场产业工人基本配备标准及配备比例要求。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人员配备。
第三十二条 建设、交通、水务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检查机构有权对项目进行巡查、抽查,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人员出示实体训练证书或电子凭证,被抽检项目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检查内容包括:
(一)产业工人年度训练计划、职业训练管理和实施情况;
(二)产业工人职业训练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三)产业工人信息化平台应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建设、交通、水务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于项目现场未按照要求完成训练的人员,应当责令其离场培训;对未按本办法实施职业训练的企业,应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等相应处理措施,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建设局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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