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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原材料价格大涨!多地发出预警!施工单位如何应对?
来源: 时间:2021-05-24 10:31:29


近期,建设工程所用的钢材、水泥、干粉砂浆等建筑材料价格上涨。面对持续上涨的建材价格,施工单位该如何应对?


建材价格大涨


01.钢材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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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之后,钢材平均每吨价格比去年低点上涨超过1000元,钢材价格的一路狂飙。5月10日,钢材更是突破6000元大关。

据钢铁协会监测的数据,3月末,钢材长材价格指数为142.76点,环比上升5.78%,钢材板材价格指数为141.83点,环比上升8.13%,伴随着钢价上涨,钢材社会库存持续下降。


02.铜材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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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铜价暴涨。价格从年初的58000元/吨左右一路上涨至77000元/吨,即将突破80000元/吨大关。

从需求端来看,铜的需求非常大,而且不可替代。

从供给端来看,铜矿是极其稀少的,而且主要在智利,本身就是一种稀缺资源。智利受疫情困扰,产能不足。自4月5日起,智利对无智利居留许可的外国公民关闭边境。智利能源和矿业部此前回应称,关闭边境不会影响海上运输以及矿企的正常运作,但国际铜价依然大幅上涨。

此外,铜矿供需缺口的不断拉大也对铜价大幅上涨形成支撑。世界金属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20年全球精炼铜产量为2394万吨,较去年同期增长2%,全球需求量为2533万吨,同比增长6.1%。全球铜市场供应短缺139.1万吨,较2019年的38.3万吨缺口扩大了近100万吨。 


03.木材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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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从去年8月开始,木材价格逐步上涨,普通建筑用材价格平均上涨了20%;而家具用材的价格则平均上涨了30%。

在木材价格大涨的同时,木材供应也出现了严重缺货的现象,很多对木材需求量大的下游企业苦不堪言。

目前木材价格持续上涨,外部因素也在不断加持,近期海运频繁受阻,海运费飙升,原材料价格上涨,叠加原木进口紧张,市场供不应求等因素也在一直刺激价格上涨。


04.螺纹钢价格

5月10日Myspic螺纹钢绝对价格指数6234.00,日环比上涨8.59%。全国31个主要城市HRB400E(20mm)螺纹钢均价6274元/吨,上涨507元/吨。重点城市:北京6290元/吨,上涨490元/吨;上海6120元/吨,上涨440元/吨;广州6250元/吨,上涨470元/吨;西安6180元/吨,上涨50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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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水泥价格

◆  广东、上海地区价格暂稳;

◆  云南:保山地区部分品牌袋装水泥通知上调30元/吨;

◆  四川:甘孜州地区主流品牌水泥市场报价小幅上涨30元/吨,德绵地区预计15日起水泥价格上涨30元/吨;

◆  河北:承德地区主流品牌水泥市场报价大幅上涨50元/吨,石家庄地区主流品牌水泥市场报价上涨40元/吨;

◆  山东:威海地区主流品牌水泥市场报价上涨10-20元/吨;

◆  福建:南平地区水泥市场报价上涨30元/吨。


06.混凝土价格

5月10日混凝土指数463.92,日环比下降0.13%,全国34个主要城市C30现款、非泵均价439元/方,较上个交易日下跌1元/方。重点城市:北京435—-455元/方;上海500—520元/方;广州610-630元/方;西安490—510元/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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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砂石价格

5月10日砂石均价114元/吨,日环比持平。全国重点城市主流规格砂石市场报价:上海天然砂159元/吨、机制砂133元/吨、碎石121元/吨;广州天然砂177元/吨、机制砂137元/吨、碎石125元/吨;西安天然砂125元/吨、机制砂105元/吨、碎石10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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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相继发出预警


面对持续上涨的建材价格,各地造价管理部门近期相继发布了建筑材料价格预警。现将部分地市发布的价格材料预警信息整理如下:

01.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建筑市场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预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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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连云港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连云港市建筑材料价格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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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苏州市建筑材料价格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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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建筑市场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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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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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应对


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倘若继续施工,企业利润明显减少,甚至亏损;中止或者终止施工,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那么企业应如何应对?

1.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过程中,应遵循合同约定优先的原则,项目管理人员应增强以合同为准进行管理的意识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和争议解决过程中,毫无疑问应坚持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即在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须遵从约定优先的原则。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凡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幅度及调整办法的,应按合同规定条款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才由法律进行规制和调整。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三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以上旨在加强施工企业的风险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应合理预见包括法律风险、价格合理波动风险在内的相关风险。一旦在签订合同阶段进行了不合理的承诺,会面临极大的能否履约风险。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合同签订时双方难以合理预见的外部因素,材料价格产生大幅波动,继续履约对合同一方存在明显困难时,为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施工企业应积极与建设单位协商调整工程造价,签订补充协议。


2.  约定不明时,及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价差调整

关于价款出现争议时如何处理,相关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这些应为双方处理争议时必须适用或可以参照的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2规定:“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上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行业规范性文件对合同价款约定不明时的法律适用及计价依据作出了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很多需要通过造价鉴定的方式才能得以“解决平息”。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格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运用专业工程的计价依据和方法进行处理。如遇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且双方尚在友好协商阶段,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价差调整。此外,为尽量减少和避免这方面的争议,合同价款及调整方式的约定应具有可操作性,用词要准确、规范,意思表示应具有唯一性。


3.  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调价文件主张调整合同价款

(1)各地行政主管部门价格调差文件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即各省市相关部门出台的相关价格调差文件难以推翻合同双方的约定,且司法实践中对此也是持谨慎的态度,往往不以此直接作为判决的依据,除非已经启动司法造价鉴定程序,造价鉴定机构以此作为造价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2)具体应用

虽有以上的现状陈述,但这并不意味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的价格调差规定和各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价格调差文件毫无意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不能突破当事人的约定,但是在双方约定不明时,可以参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双方履行合同的指引和参考,有利于争议的协商解决。换句话说,在一些项目中,施工企业可以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调价文件与建设单位协商谈判,要求建设单位调整合同价款。


4.  对于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合同,施工企业应持谨慎态度

总价合同是指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在约定范围内总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所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承包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在建筑材料价格如此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对施工企业而言极为不利。出现约定范围的价格波动,相应风险由施工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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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施工企业应进一步增强工程承包风险意识,在招标投标文件、合同文件中,应考虑受国家调控政策影响较大的材料价格,不应盲目压价。应充分考虑物价上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切实履行的影响,明确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的调整办法。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而言,应进行切实保障合同双方合法权益且符合公平原则的约定,以确保合同得以有效顺利履行,尽量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达到双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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